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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640300001/2022-00077 文號 吳政辦規發〔2022〕2號 生成日期 2022-05-25
          有效性 有效 發布機構 吳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責任部門 吳忠市應急管理局

          吳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吳忠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工(農)業園區、直屬事業單位,區屬駐吳有關單位:

          《吳忠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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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開發布)

          吳忠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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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并排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以及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財政廳《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第三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均有權向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四條????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及時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按照應急管理部(原國家安監總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煤礦、非煤礦山、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及冶金等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認定。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業和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進行認定,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或者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已經超出規定的有效期限或許可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或者違法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的;

          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七)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或者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

          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工作的組織領導,支持、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舉報受理、核查、處理、獎勵等工作職責。

          第八條??舉報人可以通過12345”政府服務熱線、“12350”安全生產舉報電話、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外公布的舉報電話或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

          第九條??舉報人舉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逐級舉報。縣(市、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無法受理或未及時處理的,舉報人可以按照規定向上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十條????舉報人應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應當實名舉報,以備核查過程中完善舉報線索、反饋查處結果和發放獎勵。舉報內容應當包括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地址、具體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業(領域)舉報受理、核查、督辦、轉交、答復、統計和報告等制度,明確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核查舉報事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受理的舉報事項進行編號登記。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部門舉報,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部門,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二)舉報事項受理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查部門應當將核查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當辦結并反饋舉報人;情況復雜的,經核查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規規章等對辦理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屬于縣(市、區)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事項,應當按照管轄權限轉交縣(市、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受理并核查,縣(市、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核查情況負責,并根據核查屬實情況兌現獎勵,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督辦。

          (四)對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緊急情況的舉報事項,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誰接報、誰受理、誰核查”的原則,立即組織核查處理。對情況復雜、專業性強的舉報事項,必要時可進行檢驗、檢測、鑒定或者組織專家論證。

          (五)舉報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主辦單位應當協調同級相關部門聯合核查;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三條??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結束后,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制作核查報告。核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認舉報事項是否屬實;

          (二)舉報事項發生單位概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所有制形式、生產經營范圍、持有各類證照等情況;

          (三)核查處理情況。包括核查人員、對舉報事項的處理情況、采取的措施和核查證據材料。事故隱患應說明是否構成重大隱患,隱患整改落實以及備案情況;屬于違法行為應說明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違法所得等情況;生產安全事故應附事故基本情況,說明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是否存在謊報、瞞報行為等;

          (四)舉報反饋情況。包括反饋的人員、時間、方式、內容及舉報人對核查處理情況的評價。

          第十四條??經核查屬實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一般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的,給予獎勵500元;

          (二)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且給予行政處罰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對舉報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的,獎勵金額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瞞報、謊報的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舉報事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安全生產領域的;

          (二)無明確舉報對象或者具體舉報事項的;

          (三)已經受理或正在處理且無新的舉報事實或者證據的;

          (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的;

          (五)進入司法程序的;

          (六)其他不屬于受理范圍的舉報事項。

          第十六條????下列舉報情形之一的,不在獎勵之列: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無法核實的;

          )匿名舉報未留下有效聯系方式的;

          )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七條??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應急管理部門給予有功的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系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復獎勵;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分別向多個部門舉報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部門予以一次性獎勵。

          第十八條??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受理和核查屬實的安全生產領域舉報事項進行獎勵。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于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獎勵意見,提供有關舉報資料、舉報事項核查報告以及相關證據材料和執法文書等,應急管理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的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按照程序和標準向舉報人審核發放獎勵。??

          第十九條??舉報獎勵原則上按程序以銀行轉賬形式發放。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接到通知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個人真實姓名、銀行賬號、開戶銀行等信息。因舉報人提供的相關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獎勵的,由舉報人負責。在規定時間內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系,或者舉報人逾期未提供資金發放所需資料的,視為放棄舉報獎勵。舉報人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但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參與舉報核查處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負責獎勵資金發放的部門嚴格按程序審核發放,由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二十二??本辦法自20227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630?!?/span>吳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吳忠生產安全事故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吳政辦發20081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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